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范围
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在职期间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
2.已故人员不予追授或授予。
3.目前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暂缓授予。
4.2022年省档案局审核通过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
(二)时间计算
1.从事档案工作时间,是指实际从事档案馆、档案室(科、处)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时间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因工作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并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经过严格审查后报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家档案局颁发《荣誉证书》。
三、具体要求
在《登记表》中的“从事档案工作简历”栏,只填写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写本人全部工作简历。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能够体现实际从事档案工作经历,
时间精确到月份。
四、受理时间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月28日前,将《登记表》(一式两份)及《汇总表》报办公室李丽AIC邮箱,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
2.《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