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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1审核:复核: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范围

1.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在职期间从事档案工作满三十年)。

2.已故人员不予追授或授予。

3.目前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暂缓授予。

4.2022年省档案局审核通过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

(二)时间计算

1.从事档案工作时间,是指实际从事档案馆、档案室(科、处)档案业务工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和档案外事工作,以及从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时间。时间计算截止到20221231日。

2.凡经组织批准离职学习,后又回到档案工作岗位者,时间可连续计算。

3.因工作调动到其他部门,而后又调回档案工作岗位者,其前后从事档案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二、申报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并报市档案局。市档案局经过严格审查后报省档案局,由省档案局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家档案局颁发《荣誉证书》。

三、具体要求

在《登记表》中的“从事档案工作简历”栏,只填写从事档案工作的简历,不需要填写本人全部工作简历。简历部分要客观真实、具体明确,能够体现实际从事档案工作经历,

时间精确到月份。

四、受理时间

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月28日前,将《登记表》(一式两份)及《汇总表》报办公室李丽AIC邮箱,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附件:1.《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

2.《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汇总表》

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景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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