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办发〔2012〕15号)《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德职院政发〔2015〕5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依法依规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及干部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实施的审计、鉴证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内部有独立经济活动的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岗位负责干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逐步实现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内办理提任、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1.任现职不满1年或已审计未满1年离任的;
2.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3.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校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处、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向新任领导干部告知其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要求依法独立地实施审计,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负责督促审计整改。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学校审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所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以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工作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后勤基建处的主要职责是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的有关财务、资产管理情况,协助审计整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特点和组织人事处的要求确定相关审计重点及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2.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3.本部门(单位)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
4.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6.本部门(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7.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8.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9.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本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3.本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4.本企业与学校经济往来结算情况;
5.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6.本企业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参股等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审计室送达审计委托书,经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方式,并组成审计组。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通过征询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下发审计预通知书或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提交按审计要求撰写的述职报告及其他送审资料等必要的工作步骤,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对于采用进点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的3天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审计证据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二)对于采用送达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对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开展自查活动并撰写自查报告。审计组在对相关送审资料进行必要的检查、分析与测试,调取相应的证明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召开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人员为主参加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会议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需要,亦可征求学校有关领导、联席会议基本成员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关支撑材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三)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情况,进行审议,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上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四)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复后,学校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部门(单位)。
(五)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学校审计部门应以《审计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予以整改、纠正。
(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部门(单位)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末,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单位)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已离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予配合,在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填报《审计整改情况反馈表》报学校审计部门。必要时学校审计部门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建议学校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应作为部门(单位)考核依据之一。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并积极主动完成审计任务。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
(三)转移、隐瞒、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检举人的;
(六)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