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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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德职院政发〔2015〕55号

                                                 

 

 

关于印发《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31日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含学校全额投资企业或学校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的独立监督、评价行为。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监察审计室审计科(以下简称“审计科”)依法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科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内审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要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和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科对学校及各部门(单位)下列事项负有审计监督责任:

(一)学校各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二)学校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基建、修缮工程、建筑材料的招标及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学校及各部门(单位)资产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十)学校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审计科对学校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审计科审签、方为有效:

(一)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

(二)校办产业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三)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签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科在审计工作方面,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和决算,核实财产及债权、债务,检查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账册资料的,可采取封存账册等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需依法给予处理的,有权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监督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执行情况,并要求被审单位反馈执行结果;

(八)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内审机构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账册资料和工作条件,与审计有关的人员必须按时到场,接受询问。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报察审计室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科,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科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必要时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科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呈报监察审计室主任审批,重大问题须经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审计科依据学校领导的批复意见,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拟定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拟定审计决定,经学校领导签发后,及时下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已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科上报整改措施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科对部门或个人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并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科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分的建议,报请学校及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学校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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